8月1日下午,泉州市通信行业协会黄应元会长主持召开“规范校园电信业务经营行为座谈会”,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市场部经理和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了会议。会议认真学习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分析泉州市近年来校园营销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探讨了2011年校园营销工作的意见。会议统一了思想认识,达成共识,共同遵守以下“十一项不得”:
1、不得与学校签订排他性协议(含口头协议) ,要求学校禁止或者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促销活动;
2、不得诋毁竞争对手,开展与竞争对手的通信网络、
电信终端设备进行对比的宣传或者任何影响竞争对手正常开展业务的宣传;
3、不得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SIM、UIM卡等)、业务宣传资料等;
4、不得收购竞争对手在网用户的电信终端设备(含手机电池等)、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等;
5、不得在承建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强制校园用户使用指定的电信业务或终端设备;
6、不得借口已与学校方面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限制或损害校园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7、不得做误导用户的宣传,业务宣传内容和资费套餐宣传要真实、健康、清晰、准确、全面。要纠正各种不规范的宣传行为及夸大资费优惠幅度的虚假宣传行为,防止引发新生通信消费投诉;
8、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校园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9、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校园用户选择竞争对手的电信
服务;
10、不得随意降低资费标准,防止出现因不正当竞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三家电信运营企业都要认真执行经各自省公司审批并向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的资费方案,防止出现攀比送话费、送手机、送礼品的现象发生。
11、不得放松对代理商(包括学生促销队伍)的管理。三家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信部电〔2004〕185号)要求,加强对代理商(包括学生促销队伍)的管理,特别是在守法意识方面对代理商进行培训、考核,切实规范代理商校园营销行为。
(来源:泉州市通信行业协会[2011]2号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