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
为了解我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营业税缴纳情况,协调解决部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反映的未能按“邮电通信业”税目适用3%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我局前期曾下发了《关于调查增值电信业务营业税税率情况的函》(闽通信函〔2008〕78号)进行了摸底调查,并根据调查摸底结果与省地税局进行了沟通,双方联合对部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进行了调研。
根据1994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有关规定,“邮电通信业”的征收税率为3%。
经商省地税局,为更好的落实该项政策,请未能按“邮电通信业”税目适用3%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表》的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协调解决营业税税目、税率适用问题。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反馈。
联系电话:0591-83175110
二ОО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通信 电信业务 营业税 通知
抄送:福建省地税局,厦门市通信管理局。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
(来源:福建省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