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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增值电信业务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浏览量:    发布时间: 2011-05-23

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

为了解我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营业税缴纳情况,协调解决部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反映的未能按“邮电通信业”税目适用3%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我局前期曾下发了《关于调查增值电信业务营业税税率情况的函》(闽通信函〔200878号)进行了摸底调查,并根据调查摸底结果与省地税局进行了沟通,双方联合对部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进行了调研。

根据1994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有关规定,“邮电通信业”的征收税率为3%。20031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营业税征收问题下发《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其中适用问题第五项已明确,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相关文件省地税局已下发各地税务机关执行。

经商省地税局,为更好的落实该项政策,请未能按“邮电通信业”税目适用3%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表》的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协调解决营业税税目、税率适用问题。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反馈。

联系电话:0591-83175110

二ОО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通信  电信业务  营业税  通知

抄送:福建省地税局,厦门市通信管理局。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          20081022印发

(来源: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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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办[2009]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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