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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增值电信服务企业”的相关规定

浏览量:    发布时间: 2012-05-15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112010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00九年十二月二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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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科高〔200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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