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福建省经贸委研究起草的《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在资金、创业、技术支持以及市场开拓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称,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和使用方面,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适当向小微企业倾斜,支持小微企业。
《条例》明确,各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逐步提高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地方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等中小商业银行也应当把为创办和发展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作为信贷业务的重点,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总量。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节能环保型等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在用地、财税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鼓励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创办中小企业,引导各类专业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
在市场开拓方面,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采购信息,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商品或者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向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服务。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