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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电信条例

浏览量:    发布时间: 2014-08-21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多处删改。比对原条例与修改处可发现,国务院放开了网间互联协议和电信资费定价的限制。电信资费由原来的“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具体修改如下: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遵守网间互联协议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保障网间通信畅通”。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

    删去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删去第三项。

    事实上,在今年5月9日,工信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中,即对电信定价市场化作了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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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文〔2009〕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