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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财税政策支持台资企业

发布时间: 2010-10-12    来源:
  为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发展,日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和渔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5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要求,对入驻我省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企业,按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下浮30%~50%作为底价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对入驻上述三个园区的台资企业,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两年;对入驻这三个园区的台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经区(园)管委会批准,可对其涉及园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减免;对入驻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企业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予以减征50%。
  通知还要求,要落实好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包括支持台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支持台资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台资企业节能降耗、支持台资企业环保减排、加大对台资农业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减轻台资企业负担等;落实好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部分现代服务业台资企业税收、鼓励台资企业享受设备更新税收优惠、鼓励台资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鼓励台资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税收优惠、鼓励台资企业享受科技转化税收优惠政策等。
  (海峡都市报文/ 黄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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