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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福建省邮政条例》

发布时间: 2012-11-18    来源:

927,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311起施行。《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对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邮政服务、快递业务、闽台邮政合作、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着力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乡镇邮政设施和村邮站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对邮筒(箱)、邮政报刊亭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邮政普遍服务运邮车辆通过公路、桥梁、隧道时,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减免通行费。

根据《条例》,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应当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住宅信报箱应按住宅套数设置。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信报箱工程也要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或者邮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等均应参加验收。

福建在闽台邮政交流合作中具有独特区位优势,《条例》将“闽台邮政合作”设为专章,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闽台通邮基础设施建设,开辟闽台联运邮路,开通闽台邮政专船,扩大两岸邮件运输空中直航范围,促进两岸之间互发各类邮件和快件的中转地和集散地建设。

《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遵守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按照操作规范文明作业,保障快件安全、完整;加强全网统筹调度,做好业务量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避免快件积压,确保服务时限等等。

(来源:福建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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