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通信联〔2015〕4号
福建省各通信企业:
为共建诚信社会,推动我省通信业诚信建设,促进信息通信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诚信促进会、福建省通信行业协会决定组织开展2012-2014年度福建省通信企业诚信评价活动,现发布《2012-2014年度福建省通信企业诚信评价活动实施方案》,请各单位按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积极参加和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福建省诚信促进会 福建省通信行业协会
2015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诚信评价活动实施方案
为共建诚信社会,推动我省通信业诚信建设,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诚信促进会、福建省通信行业协会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12-2014年度福建省通信企业诚信评价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考核期和有效期
评价活动考核期为2012-2014年度。
二、参评对象
凡依法在我省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系统集成、用户管线业务的通信建设企业、从事增值电信运营的企业均可申报参评。
三、申报条件
参评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省内通信建设企业单位应当持有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系统集成、用户管线的资质证书,外省入闽企业需在我省设立独立机构;在福建省从事通信参建业务连续3年及以上。
2.增值服务企业应持有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在福建省有组织机构并能出具财务报表;在福建省从事增值业务连续3年及以上。
3.通信建设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增值电信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及以上。
4.2012-2014年年检均合格。
5.无不诚信记录。
四、申报材料及提交
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本次评价活动采取单位自愿申报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参评企业均应提供电子版及打印版双份的同内容资料。
凡符合申请参评条件的单位应于2015年8月15日前将以下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18605912196@wo.cn,并将打印出的资料盖上公章后寄送至福建省通信行业协会(通信地址:福州五一中路57号2006室 邮编:350005)。逾期未发送或寄送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价活动。
(一)《福建省通信企业诚信评价活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福建省通信企业(增值)诚信评价标准》(一式三份)(附件3)
(三)《福建省通信企业(参建)诚信评价标准及评分表》(一式三份)(附件4)
(四)单位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五)各种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说明材料(一式三份)
上述材料可登陆“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网站(网址:www.fjca.gov.cn)或“福建省通信行业协会”网站(网址:www.fjcia.cn)下载。
五、组织机构
(一)评价委员会:是福建省通信企业诚信评价活动的咨询与决策机构,负责福建省通信企业诚信评价的最终审定工作。
人员组成: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诚信促进会、福建省通信行业协会。(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专家组:负责福建省通信企业诚信评价实地核验和初评工作。
人员组成:由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诚信促进会、福建省通信行业协会、福建省互联网协会、福建省基础电信运营商等相关人员组成。(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专家组实行定期轮换和回避制,成员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三分之一。参加最终审定的专家,不得参加对本单位核验和初评等相关工作。
(三)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日常事务等工作,设在福建省通信行业协会秘书处。
人员组成: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诚信促进会办公室、福建省通信行业协会办公室相关人员(人员名单见附件)。
六、评价步骤
(一)单位自愿申报:详见本方案第四条。
(二)资格预审:由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本方案第三条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凡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取消参评资格。
1、因情节严重,被资质管理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罚款、责令整改、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的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
2、参评单位对申报材料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向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拒报、瞒报统计数据和提交虚假材料,报送虚假信息的;
3、参评单位违规行为被中央、省级主流媒体曝光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4、参评单位在考评期内发生任何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国务院令)的认定);
5、参建企业间相互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以行贿等不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的;
6、经评价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三)由评价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参评单位实体或申报数据进行抽样核验。
(四)专家组依照《福建省通信企业(增值)诚信评价标准》、《福建省通信企业(参建)诚信评价标准》进行具体评分评价,提出初评意见。
(五)由评价委员会对专家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评价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价委员参加,获得与会评价委员会总数一半以上赞同票方为有效。)
(六)公示,审定结果在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诚信促进会、福建省通信行业协会网站和刊物及相关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七)公告,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通信企业由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诚信促进会、福建省通信行业协会联合授予“福建省通信业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并在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诚信促进会、福建省通信行业协会网站和刊物及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评价原则和评价纪律
评选工作要坚持严格、认真、公平的原则,评价委员和核验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不得在评委中为某单位入选进行串联活动。
八、优惠措施
对授予“福建省通信业诚信企业”称号的单位,将在考核有效期内给予以下优惠措施:
(一)省通信管理局、省通信行业协会
1、在办理单位资质升级、延续以及人员培训、单位形象宣传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在相关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2、在办理出省手续、设立分支机构证明、资信证明等方面可免于审查或仅重点做程序性审查。
3、 对部分守信突出的单位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的制度。
(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选择入围单位和通信建设工程或增值业务项目招投标时,应予以加分。
九、特别约定
对授予“福建省通信业诚信企业”称号的单位,一经发现在考核期或有效期内存在有第六条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将立即取消诚信企业称号及相关优惠措施,收缴已发授匾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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