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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9/1 0:00:00】  【来源:】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5]39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全国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认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取得通信信息网路系统集成资质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通信建设工程企业)。

第三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委托通信工程建设分会(以下简称建设分会)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的统一管理,并统一印制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考核认证单位)负责具体考核认证和颁发合格证书工作。

第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经安全生产考核认证合格,取得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合格证》后,均可参加通信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考核认证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两方面,知识考核和能力考核均合格后,个人安全生产考核方为合格。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标准详见《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5]398号)。

第六条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合格证》考核认证条件:

    1、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按照《通信信息网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和《通信用户管线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了相应人数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建立健全有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年度安全生产费用金额使用、落实施工一线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签署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3、企业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七条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各考核认证单位考核认证合格者,颁发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合格证》,并向建设分会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取得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合格证》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省通信行业协会。企业每年1215日前向所在地通信行业协会上报本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报告。

第九条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收回其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合格证》,限期改正,重新考核认证。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合格证》共有正本1个,副本2个,由建设分会发布编号规则。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认证单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解释,委托建设分会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合格证考核申请表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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