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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通信行业协会向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七点建议

【发布日期:2011/5/23 0:00:00】  【来源:泉州市通信行业协会】

近日,泉州市通信行业协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汇总泉州电信、移动、联通公司意见基础上,就进一步规范该市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向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七点建议:

一、恳请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敦促各建设单位(开发商)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84)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0215)

二、恳请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敦促各建设单位(开发商)认真贯彻执行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闽通信联[2007]2)和《关于认真执行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闽通信联[2009]4)

三、从事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有关单位,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必须遵循《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DBJ13-105-2008(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和国家现行接入网、本地网工程的建设标准,满足接入公用电信网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是建筑工程中的组成部分,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和电信发展规划相适应,必须严格执行部、省文件规定,按照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与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通信配套设施设计不满足《标准》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证件。通信配套设施未能达到《标准》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而未能通过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验收合格证书。住宅小区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机房、交接间、电信间、室外通信管网、楼内管网、楼内用户线缆、建筑物配线设备和配线箱由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投资建设。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排他性或垄断性协议。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按《标准》的分工界面要求将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验收合格后作为项目配套同步移交。 

五、为促进光纤到楼(FTTB)、光纤到家(FTTH)和无线城市(3G室内覆盖)建设,我市新建的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应为宽带机柜、全球眼(视频监控)、无线室分系统等公众通信设施提供公共的接入电源,并纳入小区公众服务用电设施对待。

六、通信接入机房、交接间、电信间、落地交接箱和室外机柜、无线室分系统作为住宅小区和商住楼的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电信运营商收取进场费、配套费、租用费、施工干扰费和卫生费等。

七、根据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委托各设区市通信行业协会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函》(闽通信函[2010]173),恳请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以下几项工作时通知市通信行业协会和电信、移动、联通公司派员参与:

1、参与研究通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确保通信基础建设与市政建设、小区建设等有效衔接和同步实施;

2、参与新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保证多家通信运营企业、多种通信手段平等接入小区,满足广大用户通信需求;

3、参与已投入使用的通信基础设施需进行改动或迁移的施工方案会审,以确保通信重要节点和路段管道、线路、基站等的安全畅通。

(来源:泉州市通信行业协会泉通信行协〔2011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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