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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产业局
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9]171号

【发布日期:2012/5/21 0:00:00】  【来源:】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专院校:

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共同推进我市动漫产业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信息产业局 市财政局 市文化局 市广播电视局

为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快速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718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及动漫产业政策执行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动漫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含动漫书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及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本文所指动漫企业是指符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漫画创作企业,动画创作、制作企业,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动漫衍生产品研发、电子游戏机软件制作企业,以及经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动漫游戏企业。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传统美德,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着力提高我市动漫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促进我市动漫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建立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有力的公平竞争机制,逐步形成产业体系相对完整、整体技术水平先进、市场竞争有序、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发展格局,使动漫产业成为我市信息服务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

(三)发展目标。立足我市动漫产业发展实际,通过政策引导,优先发展动漫游戏产品的研发和制作、开发工具的研发、产品的测试和互动游戏的运营,打造我市动漫产业链,扶持一批创新和运营能力强、具有品牌影响力的动漫企业。到2015年,将我市打造成动漫创作数量大幅增加,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动漫企业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的重点国家动画基地,争取形成5家以上有实力、上规模、核心竞争力强、年销售收入上亿元的动漫龙头企业,培育10个以上国内知名动漫品牌。

二、加大投入力度,做大做强动漫产业链

(一)统筹财政扶持资金,鼓励优秀动漫作品

鼓励我市动漫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扶持专项资金的扶持。市财政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专列动漫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动漫企业的播出奖励、人才培训补贴等。凡是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的符合我市认定标准的动漫企业,可享受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的扶持:

1.原创动画播出奖励。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按每分钟1500元、在副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按每分钟7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原创电影动画,在全国性院线和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按每分钟3000元、在地区性院线播出的,按每分钟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原创游戏上线奖励。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产品,按该产品上线运营收入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获国家出版总署、文化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项奖励20万元。

3.获奖作品奖励。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产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国家部委和省级、厦门市级奖项的动漫游戏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20万元;获得国家部委评选的优秀动漫游戏作品并获得资金扶持的,给予11配套奖励。

以上三类奖励中的各同类奖项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每部动漫游戏作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对我市动漫企业新招大学毕业生或引进外地专职技术人员,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作为企业培训人才的费用补贴;对设立在我市“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国家软件与集成电路国际人才培训基地”内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一定时限的动漫专业技能实训或培训,培养的学员被动漫企业录用,按每位学员500元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

5.动漫企业租用软件园研发楼用于动漫研发生产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三年内给予租金50%的补贴;我市动漫企业可按软件园规定的优惠价格使用数字媒体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使用费50%的补贴。

6.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国家主管部委主办的动漫游戏展会,按其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

(二)落实税收政策,降低企业创新风险

1.支持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通过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过程中,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动漫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三)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融资力度

1.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型动漫企业在境内外融资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要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各类资金通过参股、控股或兼并等方式进入动漫产业。

2.鼓励贷款担保机构为动漫游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贷款担保可按《厦门市科技创新贷款担保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厦财企〔200910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动漫人才培养,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一)实施优先战略,培养动漫产业人才

鼓励我市大专院校和专门机构培养动漫游戏相关人才。动漫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可优先享受我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待遇。

(二)注重品牌带动,鼓励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

加大对动漫原创作品、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加强对动漫产品及形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产品登记和著作权登记等工作。

四、完善产业平台建设,加快培育动漫产业集群

(一)依托软件园区,完善产业服务体系

加快厦门软件园产业基地和国家动画基地建设,完善各项服务配套设施,提高服务水平,为动漫初创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把园区建成国家级软件生产与出口基地、动漫游戏产业基地以及软件产学研基地。同时,加快厦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我市软件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二)完善产业链条,推动业界合作

1.积极培育和发展上规模、创新能力强的动漫骨干企业,扶持一批机制灵活、创新活跃、特色鲜明的中小型动漫企业。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示范和辐射,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形成大中小企业紧密配合、专业分工与协作完善,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

2.推动动漫业界合作,完善产业发展中制作、出版、推广、交易、衍生产品开发等关键环节,加强与动漫相关产业的紧密联系,延伸动漫产业链。鼓励动漫企业运用科技手段,与旅游、文化、教育等产业广泛开展交流合作,实现产业互动发展。

(三)培育消费市场,建立动漫传播平台

我市电影、电视播出机构应积极安排播出年度我市原创动画片,加强对原创动漫产业的宣传。支持厦门广电集团、报业、出版等媒体单位与我市动漫企业合作,创作、出版、发行动漫游戏及相关产品。对动漫产业中的自主创新产品及品牌,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政府采购部门实行优先采购。

五、加大招商力度,推动产业对外交流

(一)扩大对外宣传,吸引投资创业

加强我市动漫产业的对外宣传工作,带动和吸引跨国企业、国内知名动漫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市创办或投资动漫产业。动漫游戏企业参加由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内外知名动漫游戏展会,其展位费按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二)加强对台交流,主动对接产业

加强与台湾动漫产业的合作和交流,主动承接台湾动漫产业的转移,大力吸引台湾动漫企业和人才来我市创业、投资和发展,鼓励和促进台湾动漫企业和经营机构将开发、制作、加工、培训及营销等业务部门外包和迁入我市,加大人才培养合作力度。

(三)支持产品出口,开拓海外市场

动漫游戏企业为国外、境外的动漫游戏产品提供外包接单服务,可享受《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有关政策。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行业自律,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漫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工作。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文化局、科技局、外资局、人事局、教育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经发局、贸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市信息产业局。

(二)充分发挥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数字娱乐分会的作用,畅通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的沟通渠道,推动产业实现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避免不正当竞争,保障和促进动漫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七、本意见由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630印发

上一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br>闽政文[2009]374号
下一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资局、市财政局<br>关于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br>厦府办〔2009〕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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