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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16/10/26 16:09:44】  【来源:福建省通信行业协会】

一、招商引资中介人、中介机构的扶持奖励

凡为河北区引进项目或税收的中介人、中介机构,按注册资金和实际纳税金额同时享受奖励。

1.凡是新注册企业,第一年纳税留区部分在5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企业经营年度纳税留区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中介奖励;年纳税留区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第一个经营年度纳税留区部分的8%给予一次性中介奖励。

2. 对于各行业协会、行业龙头企业作为招商中介机构,新引进注册在我区(或从区外迁入)的企业,在引进企业连续5个经营年度内,年纳税留区部分达到5万元以上的,每年按照新引进企业纳税留区部分的2%给予中介奖励。

3. 对引进一次性税收的中介人、中介机构,按纳税留区部分一次性给予5%的中介奖励。

4.对新引进市外资金注册企业的中介人、中介机构,按注册资金到位额奖励。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引进外资项目的,以资金到位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予以兑现奖励。

二、奖励标准(按照超额累进制计算)

1、对入驻区内亿元楼宇企业的扶持奖励。对新注册(或从区外迁入,下同)并入驻亿元楼宇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下同),连续5个经营年度内,每年企业留区税收(含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在5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可享受当年留区税收45%的扶持奖励;年留区税收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可享受当年留区税收50%的扶持奖励;年留区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享受当年留区税收55%的扶持奖励。

2、对在我区新注册的国际或国内500强企业、总部经济或留区税收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扶持奖励,确定为重点服务企业,享受“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三、企业认定

确属新注册、区外经营引入我区、以及异地纳税转入我区的企业(涉及基数划转的另议;房地产企业除外),由区合作交流办公室(招商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认定。其中入驻楼宇企业需在区楼宇主管部门备案;入驻园区企业需在区园区主管部门备案。招商中介人、中介机构的扶持奖励由区合作交流办公室(招商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认定。

四、附则

1、本文件中的纳税留区部分除特殊注明以外,系指营业税的50%、企业所得税30%、增值税18.75%。如有调整,以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为准。在计算扶持资金时,应扣除按系数上解市财政部分。第一个经营年度是指从企业开始纳税之日起计算满一年;每一个经营年度是指从企业前一个经营年度结束起计算满一年。

2、凡享受奖励的企业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3、享受政策扶持的企业迁出,须退还历年扶持资金,并由引进的招商责任单位审核后,报经区税源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4、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为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五年。享受原扶持奖励未到期的企业仍执行原扶持奖励办法。如遇国家、市或区有关政策调整,再做相应调整。除“一事一议”政策外,原制订的相关政策扶持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人:郑航行    电话:1862200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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