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网公布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三明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详情如下
三明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设施建设规范管理,保护通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机柜、分(配)线箱(盒)、交接箱(间)、供电设备等。
第三条 因市政建设、道路施工、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改通信设施的迁改费用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设施所有人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电信设施所有人应当支持并及时搬迁。涉及公路红线范围的通信设施改动或者迁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通信设施迁改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并由通信设施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会同产权单位确定需迁改的现状通信设施范围及迁改时间,由产权单位编制工程建设范围内需迁改的通信设施工程预算。通信设施迁改工程预算包括通信设施临迁、通信设施重建及迁入工程的费用,其中:通信设施主材价格参照现行同类产品采购价,其他迁改工程造价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现行计价依据,适用行业定额的执行行业定额。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需迁改的通信设施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第七条 根据评估审核后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按约定支付款项。迁改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按审定结果支付尾款。
第八条 产权单位应当遵循“存量共享、增量共建”原则,进行通信设施迁改方案设计与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电磁环境控制标准,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九条 产权单位在实施通信设施迁改工程时,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牵头与产权单位等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协调推进迁改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通信设施地下空间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